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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外郵寄防蟲用藥違法

發佈日期: 2015-09-09

國外郵寄防蟲用藥違法

環保署表示,民眾擅自將沒有取得環保署查驗登記、核發許可證的防蚊、防蟲、殺蟲產品等環境用藥透過空運、海運或郵寄方式輸入國內,已經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,違者依法可處新臺幣30萬元到150萬元。

台南除白蟻專家提醒,如果是民眾自己從國外攜帶少量的環境用藥進入國內,藥的數量應該依照關稅法相關規定辦理,且所攜帶回國的環境用藥只能自用,不能販售,否則查到可處新臺幣3萬元到15萬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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